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法知識論專題研究三
Seminar on Epistemology of Law (Ⅲ) 
開課學期
103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學系  
授課教師
張嘉尹 
課號
LAW5256 
課程識別碼
A21 U502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五7,8(14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1。主題:法的社會學觀察。與研究所合開。
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3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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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法知識論(Epistemology of Law; Erkenntnistheorie des Rechts)為法理學的重要研究領域,如同一般哲學的知識論探討知識的形成與證立的條件,法知識論主要探討法律知識的成立條件以及法律命題的證立條件,依其重點與問題性的不同,可以體現為法詮釋學(legal hermeneutics)、法學方法論(Methodenlehre der Rechtawissenschaft)或法論證理論(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),探究法律的解釋規則、解釋原則、解釋理論、法解釋的客觀性以及法論證正當化的條件等議題,在學科層面則形成法學的科學理論(Rechtswissenschaftstheorie),探究法學的科學性質、法學的多元類型、法學內部學科的整合(intradisciplinarity)、法學與其他科學的科際整合 (interdisciplinarity)等議題。由於哲學詮釋學探討理解與解釋能夠成立的一般條件,因此就形成法詮釋學的理論或哲學基礎,本學期課程打算以哲學詮釋學為探討重點,並以Friedrich D. E. Schleiermacher, Wilhelm Dilthey, Martin Heidegger, Hans-Georg Gadamer與Emilio Betti的經典文獻為閱讀與討論的內容。並以此經典為理解背景,考察德國法學界尤其是法學方法論在1960年之後以及美國法學界在1970年之後,對於Hans-Georg Gadamer哲學詮釋學的繼受暨其進一步的發展。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作為專題研究,授課對象為高年級以及研究所學生,屬於介於大學部與研究所之間的課程,課程目標具有雙重性,首先是基礎性的,著重於引介與討論法知識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基本概念、研究課題與理論取向,提供學生對此課題的一般性理解,以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的基礎,其次則是進階性的,著重培養學生的研究法知識論的學術潛能,因此將採取原典短篇導讀或小型專題報告的方式來進行。  
課程要求
1. 強烈的學習動機與求知慾,參與討論的心理準備,基本的英文閱讀能力,基本的法學經驗。由於有部分文獻只有德文版本,歡迎具有基本德文閱讀能力的同學加入。
2. 缺席(含請假)請勿超過三次
3. 導讀或小專題: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中文閱讀資料
1. 江耀國,〈貝提的詮釋學理論〉,《思與言》28卷12期(1990年6月)。
2. 吳庚,〈憲法解釋的理論與實踐〉,《憲法的解釋與適用》,2004年6月,第3版。
3. 張嘉尹,《憲法解釋理論之研究》,1992年。
英文閱讀資料
4. D.C. Hoy (1985), Interpreting the Law : Hermeneuntical and Poststructuralist Perspectives, 58 S. Cal. L. Rev.137.
5. Martin Heidegger, Being and Time, 2010.
6. Hans-Georg Gadamer, Truth and Method, 2004.
7. Kurt Mueller-Vollmer (Edited), The Hermeneutics Reader, 1994.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